什麼標識禁止作爲商標註冊

什麼標識禁止作爲商標註冊
什麼標識禁止作爲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哪些標識禁止作爲商標進行註冊,我們如何來理解這一條款呢?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爲商?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某一經營者作爲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透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爲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爲商標註冊。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繫,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註冊:
(一)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爲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