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文憑訂立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以假文憑訂立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假文憑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使用假文憑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爲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十八條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從該案例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在認爲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作出了錄用決定。應聘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表示。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