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名譽權的程序
(1)維護名譽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2)具體條文①《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am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amgt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