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實際權利人是否享有行使相鄰權

房屋實際權利人是否享有行使相鄰權
房屋實際權利人是否享有行使相鄰權
房屋實際權利人不能行使相鄰權,相鄰權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行使。
房屋的產權是以登記爲準的,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誰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實際權利人不是物權登記人,不能行使相鄰權。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爲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透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