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五條主要內容是什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二)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提出終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