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6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6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6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