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工傷認定的是哪個部門

負責工傷認定的是哪個部門
負責工傷認定的是哪個部門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 》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2、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爲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3、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4、如果經過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定,勞動者的傷害確實屬於工傷範疇的話,那之後就需要進行工傷傷殘鑑定,搞清楚實際造成的傷殘程度,之後纔好作出賠償。但實踐中,工傷認定之後其實並不一定就必須要進行傷殘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