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