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人的債務清償能力

債權擔保人的債務清償能力
擔保權人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怎麼理解

       一、擔保權人、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的含義


擔保權人和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債權人即是擔保權人。


政府一般情況下不能擔保,《擔保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不得爲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爲特定行爲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二、保證人(擔保人), 債務人(被保證人)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怎樣的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於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後纔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係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係,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託合同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係.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各不相同.因此,保證法律關係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並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係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託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託關係;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纔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託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於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