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有繼承權

沒有登記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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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夫妻彼此享有繼承權嗎

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那麼男女雙方具有配偶身份,一方死亡,另一方應享有繼承權。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相待,羣衆公認的,得視爲配偶。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如果不具有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同居的,應屬於非法同居或姘居關係。他們不具有配偶身份,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得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爲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佔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現實生活中,夫妻同時死亡的情況多半都是發生與一些災難中,比如地震、車禍等等,若是自然情況下同時死亡,可能性相對就比較小了。既然有死亡的情況,那之後就需要對其遺產作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此時夫妻共同死亡的話,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一方先死亡,那麼他的財產就由配偶來繼承。而之後配偶也死亡了,就再由配偶的繼承人繼承。但如果雙方都有繼承人的話,則死亡夫妻彼此不發生繼承,他們各自的財產就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