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結婚登記的妻子有繼承權嗎?

沒有辦結婚登記的妻子有繼承權嗎?

一、沒有辦結婚登記的妻子有繼承權嗎

(1)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辦理了登記的婚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關係,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締結的婚姻,也需要補辦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

(2)因爲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的婚姻關係則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就不能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享有繼承權,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夫妻間繼承權法律如何規定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爲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男女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數都是被認定爲同居關係,只有少部分滿足條件的纔算是事實婚姻。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丈夫”去世,作爲“妻子”的一方,因爲其身份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對“丈夫”的合法遺產也是不能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