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傳喚的聯繫

自首和傳喚的聯繫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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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聯繫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爲。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減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