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爲的界限

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爲的界限
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爲的界限
在實踐中,貸款人基於某種原因而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屬民事意義上的貸款欺詐行爲。這種行爲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或由貸款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區分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爲,其根本仍在於二者主觀目的的不同,如果行爲人意在非法佔有,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並非所有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爲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尤其是對於以下幾種行爲,不宜作爲犯罪處理:
(1)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已經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
(2)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後拖欠未還,但具有償還能力或基本具有償還能力,且其並不躲避貸款人追索債務的;
(3)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後,拖欠未還且沒有償還能力,但造成這種原因是由於行爲人因經營虧損或經營失誤而導致無力償還貸款的結果。
以上就是貸款詐騙罪成立條件,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爲的界限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很多行爲人因爲貸款欺詐行爲、貸款糾紛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時候行爲人及其家屬應當儘快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收集證據,進行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