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假復工

長期病假復工
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爲“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爲“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裏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只是因爲身體稍有不適而需要短期內的治療並向單位請假的情況基本上是不會對單位的盈利和日常運作產生影響的,所以此時在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應該會相對稍高,而不像長期的病假會讓單位損失人力也就會扣除高比例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