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判決表述

合同效力糾紛判決表述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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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的效力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申請撤訴未經許可的,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中國的缺席判決制度即非缺席判決主義,也非一方辯論主義。

一方面,它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着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首先,對原告的處理,中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製爲原告放棄訴訟請求。這兩者指向的對象不同---前者指向訴訟程序,後者指向實體問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導致訴訟的結束,爭議恢復到未起訴時的狀態,後者則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其次,對被告的缺席,中國雖然也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立法精神,法院對未到庭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仍應認真地進行審查,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應受到充分的考慮。這與缺席判決主義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敗訴有着明顯的不同。最後,中國對缺席判決不設立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而在缺席判決主義下,缺席判決可因缺席方的異議而失去效力,並使訴訟恢復到判決前的狀態。另一方面,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也不同於一方辯論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這表現在:首先,中國法律對原被告的缺席區別對待,而一方辯論主義則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決。其次,在中國,缺席判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而在一方辯論主義下,缺席判決一般是經到庭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透過小編以上對缺席判決的效力的闡述,可以得出結論,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對席判決的效力,同樣是收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原告或者被告不能因爲對缺席判決不服而提出異議。但是,法院必須對未到庭當事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之後,才能進行缺席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