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犯罪中己民事判決

集資詐騙犯罪中己民事判決
集資詐騙罪如何判決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爲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