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認定標準及量刑

惡勢力認定標準及量刑
惡勢力認定標準及量刑
刑法條文中並無“惡勢力”的概念,但司法實務界早已形成共識,即“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爲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爲‘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爲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爲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衆‘打砸搶’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