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負責行政賠償義務的機關

如何確定負責行政賠償義務的機關
如何確定負責行政賠償義務的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爲被告:
(1)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