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如何確定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

爲規範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及時執行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現就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爲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後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爲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佈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不再變更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