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

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從行爲人的主觀目的來看,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行爲人主觀目的是爲了取得對受害人財物的永久所有權。但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亦存在着根本區別,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資金,而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透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在犯罪對象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衆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另外,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


雖然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都爲詐騙中的一種,但是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還是很大,二者的犯罪對象,行爲方式以及犯罪的客體都不相同。這二者之間的區分能夠很好對詐騙進行預防以及處罰,這樣能夠使人們在面對詐騙的時候會有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強對詐騙犯罪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