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責任限額如何計算

交強險責任限額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強險賠償限額如何計算

以下是關於交強險賠償限額如何計算問題的回答

(一)基本計算公式

保險人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醫療費用、財產損失分別計算賠償:

1.總賠款=各分項損失賠款=死亡傷殘費用賠款+醫療費用賠款+財產損失賠款

2.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即:

死亡傷殘費用賠款=死亡傷殘費用覈定承擔金額

醫療費用賠款=醫療費用覈定承擔金額

財產損失賠款=財產損失覈定承擔金額

3.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注:“受害人”爲被保險機動車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下同。

(二)當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時

1.基本計算公式中的相應項目表示爲:

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受害人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即:

死亡傷殘費用賠款=∑各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覈定承擔金額

醫療費用賠款=∑各受害人醫療費用覈定承擔金額

財產損失賠款=∑各受害人財產損失覈定承擔金額

2.各受害人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3.各受害人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應得到的賠償爲:

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對某一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各受害人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

(三)當保險事故涉及多輛肇事機動車時

1.各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分項損失計算賠償。

2.各方機動車按其適用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佔總分項賠償限額的比例,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分攤。

某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該分項損失金額×[適用的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各致害方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

注:①肇事機動車中的無責任車輛,不參與對其他無責車輛和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僅參與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或車外人員傷亡損失的賠償計算。

②無責方車輛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有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爲全責方車輛損失,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限。

一方全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爲全責方車輛損失,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爲限。

多方有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多方有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爲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

③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④對於相關部門最終未進行責任認定的事故,統一適用有責任限額計算。

3.肇事機動車均有責任且適用同一限額的,簡化爲各方機動車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平均分攤:

(1)對於受害人的機動車、機動車上人員、機動車上財產損失:

某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1)

(2)對於受害人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上人員、行人、機動車外財產損失:

某分項覈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

注:①N爲事故中所有肇事機動車的輛數。

②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4. 初次計算後,如果有致害方交強險限額未賠足,同時有受害方損失沒有得到充分補償,則對受害方的損失在交強險剩餘限額內再次進行分配,在交強險限額內補足。對於待分配的各項損失合計沒有超過剩餘賠償限額的,按分配結果賠付各方;超過剩餘賠償限額的,則按每項分配金額佔各項分配金額總和的比例乘以剩餘賠償限額分攤;直至受損各方均得到足額賠償或應賠付方交強險無剩餘限額。

(四)受害人財產損失需要施救的,財產損失賠款與施救費累計不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五)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並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爲三者的原則處理。

(六)被保險機動車投保一份以上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起期在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後,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八)死亡傷殘費用和醫療費用的核定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公安部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21),以及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基本醫療標準覈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