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執行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執行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與外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所在國或請求法院所在國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助協定或共同參加有承認和執行內容的條約或存在互惠關係;
2.須有當事人或外國法院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某裁決的請求;
3.請求承認與執行的裁決確已生效;
4.製作該裁決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機構對裁決事項擁有管轄權,並不在我聲明保留條款之列;
5.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製作裁決時的程序合法
6 .該裁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與承認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標準並不一致,突出表現在:對涉外仲裁裁決只應審查程序性問題,裁決的實質性錯誤不應被認爲是不予承認和執行裁決的理由,這是由仲裁的民間性和自治性所決定的,不能強求仲裁裁決去適應實體法的既定內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決的是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