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覈准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覈准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覈准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涉外仲裁指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工傷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爲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執行涉外仲裁擦絕覈准的程序的,有四種情況下是不予執行相關的程序的,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