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二章細則

勞動法第十二章細則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違約金及利息是多少
1、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增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爲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這一條款更明確要求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繫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爲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援違約金條款。 2、在《借款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爲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而在該案中,借款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較高的利息,事實上被告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經能夠補償原告因被告未按期還款所產生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