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精神賠償法

國家精神賠償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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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中精神賠償

1、採取概算賠償規則。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賠償的計算,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可將案件情況分爲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損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受害人的資力與經濟條件四種因素。根據前三種因素着重考慮提高或降低賠償。

2、採取比照、參照賠償規則。國家賠償法對於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時可以比照該規定。如參照受害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參照某些人格權轉讓使用的一般費用標準等。

3、採取限定法及標準定量法規則。所謂限定法 是指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在一個具體的限定範圍,在低起點和最高限點之間,結合具體情況,由法官選擇一個具體數額。 標準定量法又稱數學模型法,即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時,提出一個數學模型,把侵權行爲的每個因素以及其賠償金額進行量化,最後由法官根據實際案情對模擬賠償數額作一定範圍的選擇。

4、採取全部賠償規則。對於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而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應當比照侵害財產權的全部賠償原則,以全部財產損失作爲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