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精神

國家賠償的精神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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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精神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精神標準主要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相關規定:



    2014年最高法院出臺並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爲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爲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意見》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爲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爲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爲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爲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爲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爲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中往往都因爲國家機關將公民違法關押了之後導致其人身受到的損害的,但是此時公民如果提出自己的精神也有傷害的情況下,目前也是可以得到賠償的,而精神賠償的標準因爲比較主觀而不能超過客觀上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