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勞動仲裁裁決程序

起訴勞動仲裁裁決程序
起訴勞動仲裁裁決程序
法院審理時,不用書面告知對方當事人,也就是勞動者,但對於作出作出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裁定卻要送達雙方當事人。

原因爲: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

其特別之處爲:

1、它的申請人是用人單位,2、適用案件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終局裁決,3、審理範圍是對仲裁裁決是否有《勞動爭議仲裁法》第49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審理,4、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5、他救濟的是用人單位,6、它的審理不影響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6、它的結果若是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裁定只送達申請人,若是透過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程序的,則要向對方當事人也就是勞動者送達裁定書,原因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在收到該裁定書後15日內就原勞動仲裁內容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