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認購權的行使期限

優先認購權的行使期限
優先認購權的行使期限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應從轉讓出資股東公開表達轉讓意圖並正式通知轉讓條件時起算。其他股東在得知轉讓條件後,經過合理期限不主張購買,應認定其放棄優先購買權。
行使期間的起算是相對於既定條件而言的。每當轉讓出資股東確定一個更爲優惠的轉讓條件,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期就應當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轉讓出資股東事後與第三人的轉讓條件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東的轉讓條件更爲優惠,則其他股東原先作出的不購買表示,對其優先購買權不發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出資轉讓條件後的合理期間內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