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確定

關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款、付款方式、擔保狀況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