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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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何是什麼時候廢止的

您好,這個權利沒有被廢止。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於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覆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於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覆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