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一、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是基於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而產生,但並非所有股東轉讓的股權都當然享有優先權。

首先,公司的章程沒有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才具備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如果股東僅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則對該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無權行使優先權。

再次,股權轉讓除了協議轉讓方式外,還有可能因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爲發生股權變動,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東同樣不能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

2、股東優先購買權針對的是公司股權而不是公司資產。

股東優先購買權所對應轉讓的是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其處置主體是股東,其權利基礎是股東對其所持股權的處置權。

公司資產的處置主體是公司,公司資產的處置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確定的規則進行。

因此,股東優先購買權針對的是公司股權而不是公司資產。

3、擬受讓股權的股東未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一旦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該權利,該權利即告終止,股東不得再行主張。故此,股東在對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時應予慎重。

二、對股東預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綜上,滿足法定條件的股東才具備優先購買權,一般在轉讓股權的時候,要對股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儘管內部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內部股東如果不想出評估價格購買該股權,股權可以轉讓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