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具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具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股東的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東均有權對已簽訂的股權轉讓讓協議行使撤銷權:

(1)未將股份轉讓事項通知其他股東;

(2)在其他股東受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出行使優先受讓權答覆之前即轉讓的;

(3)在其他股東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已作出行使優先受讓權答覆的情況下又轉讓的;D、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能夠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仍向外轉讓的。

2、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間

二、股東如何行使撤銷權

現行公司法未對一般情況下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而只對法院強制執行時,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規定了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的期限,司法實踐中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予以判定。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出讓股東未履行告知義務與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合同,自第三人作爲股東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完成股權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後,其他股東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董事會是公司常設的經營決策機關。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透過召開會議,形成決議行使權力。上述決議一旦依法做出並生效,則變爲公司的意志,對公司及股東具有約束力。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對股東關係重大,有關決議有瑕疵的,可能損害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有權對其提起無效或撤銷之訴。

2、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瑕疵分爲內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內容瑕疵分爲違反法律、法規的瑕疵和違反章程的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違反公司章程的瑕疵。由於公司權力機關和經營決策機關的決議能否順利執行,直接影響公司行爲的效率,而決議是否公平、合法也是涉及股東權益的重要問題,法律規定對二者均要兼顧。公司法分別不同情況,考慮到決議內容的瑕疵和程序瑕疵在法律後果上輕重有別,違反法律及違反章程的瑕疵從性質及後果上也不相同,本着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分別做了規定。

3、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任何股東認爲有關決議內容違反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決議被法院認定爲無效的,自始無效。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在會議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上違反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任何股東可以提起撤銷之訴。上述決議無論是內容,還是程序上有違反章程的瑕疵的,股東只能提起撤銷之訴。撤銷之訴需由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超過六十日的,股東便失去這一權利,法院不再受理該撤銷之訴。股東在提起這一訴訟時,其應當持有公司的股權,即具有公司股東的適格性。決議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

4、爲了保證公司執行的效率,促使股東正當地行使這一訴權,公司法還規定,法院可以應訴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與因股東提起這一訴訟而可能使公司因暫停決議的執行而遭受的損失相適應的擔保。股東因濫用這一訴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公司決議涉及公司登記事項並已做出變更登記的,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者撤銷,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登記。

公司法中規定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很多種,凡是違反構成撤銷權要件內容的情況下股東都可以提起撤銷權之訴,維護自己的股東權益,這是股東的一種基本的權利,行使撤銷權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爲撤銷權畢竟是很強勢的權利,因此要防止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