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是什麼

1、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此處的“同等條件下”指的是應當考慮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確定的期間短於二十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爲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東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都願意受讓該轉讓的股權,應當透過協商確定各自受讓的比例,若協商不成的,則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