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刑期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六個月刑期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六個月刑期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有期徒刑六個月的,應當去監獄執行。罪犯被人民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書生效後,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讓罪犯在監獄進行勞動改造,但是,在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的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不去監獄執行,由看守所代爲執行,罪犯應當在看守所接受勞動改造。即有期徒刑從裁判執行之日起計量,之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相抵後刑期不夠三個月的,交看守所代爲執行,三個月以上的交監獄執行。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