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沒有合同內容,合同沒有效力是否有效

定金沒有合同內容,合同沒有效力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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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定金沒有合同內容,合同沒有效力是否有效”的解答如下:

對於合同沒有效的回答如下

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有基於債權的不當得利和基於物權的返還原物兩種理論。以買賣合同爲例,兩者的區別如下:

(一)所有權返還屬物權的保護方法,不當得利屬債權的保護方法。物權優於債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效力強。主要表現在出賣物已爲第三人合法取得或買受人破產時(我國無個人破產製度,對於個人是指無能力清償所有債權時)。

(二)返還的範圍不同。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以佔有時佔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區別,佔有人善意的,返還現存利益;非善意(惡意)時返還取得利益和孳息(相當於侵權)。所有權的返還範圍是指恢復原狀,以交付時的財產數額爲準,包括孳息。除了權利人要求恢復對原物的佔有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從利益上考慮對其是有利的。雖然,在返還時要考慮佔有人的善、惡意,但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更廣泛。

物權行爲的無因性理論認爲物權行爲不依賴原因行爲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而獨立存在。原因行爲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均對物權行爲不發生影響。“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薩維尼語)所以債權行爲無效或被撤消,原物權人並不因此而恢復物權,只能向佔有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而不是物上請求權。物權行爲理論受到批評,原因之一是在出賣物已爲第三人合法取得,或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而只能得到一項以破產財產爲限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由於不當得利作爲債權較之物權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因而不利於對出賣人的保護,而有利於買受人。但是,這些批評忽略了買受人就其支付的對價而言,本來就只能享有債權的返還請求權(貨幣一般不能成爲物權的客體)。相對於未採納物權行爲理論時,出賣人利益的保護並非弱於買受人(在買受人有清償能力時,對其更有利),而只是在強化對第三人的保護時,使二者間的利益分配更加平衡而已。

通說認爲絕對無效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所有權的轉讓是無效的。所有權的轉移必須有合法有效的依據是邏輯在一般情形下推理的結果,但我們不僅要出於邏輯上的考慮,更要對其蘊含的利益取捨能否促進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慮,才能保持邏輯的統一和法律上的公正與正義的兼顧。絕對無效合同的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是基於物權的返還原物,相對無效合同在認定無效後的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是基於債權的不當得利這種區分實踐上也無必要。即使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也可以由相關部門收購來轉換爲債權,否則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如需收繳,本就不存在返還問題。因此,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應爲基於債權的不當得利(有清償能力時優先考慮返還原物,但不限於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