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的證據效力

傳真的證據效力
傳真的證據效力
傳真的證據效力
一、傳真件證據問題的提出
傳真作爲合同簽訂中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被廣泛地運用於商業活動,特別是路途相距較遠的當事人之間用得更多,而傳真件的特點是當每發一份傳真給對方,傳真機上的記錄是發過幾頁(紙),並不會留下傳真的具體內容。對方收到的也是傳真紙,所有的記錄都是在傳真紙上的。而傳真紙的特點決定了其上面記錄的所有內容(字跡)隨着時間的推移(大約一年左右)慢慢淡化最終會消失得無影無蹤。當事人爲了儲存下來,只好透過複印來解決。但事過境遷,當事人之間因爲商事活動而發生糾紛,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據以證明的原件(傳真件)已不復存在了,留下來的只是複印件而已。一旦接受傳真的一方不承認對對方的傳真合同有過用傳真來答覆的事實,而能查詢到的發傳真的時間記錄也只是在發傳真之後的三個月以內,超過三個月的則無法查詢,當事人訴訟時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對方發來的傳真件的複印件,無法提供原件來覈對,如何認定其證據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