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出現的勞動糾紛

求職者出現的勞動糾紛
求職者懷孕可以入職嗎

懷孕者可以入職,但是一旦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公司仍有權利將其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三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爲,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