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應該要怎樣處理

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應該要怎樣處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應該要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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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應該要怎樣處理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但在收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沒有提起再次鑑定的申請,或者當事人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最終效力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在民事訴訟中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予駁回或不予受理。
3、對勞動能力的鑑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進行。當事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鑑定,但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要求重新鑑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進行中因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那麼民事訴訟應當中止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後,再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
4、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民事訴訟應恢復進行。假若行政訴訟撤銷或者否定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並組織或者指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民事訴訟則應等待新的鑑定結論出現後,再恢復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