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庭法官迴避
具體要看案情和法院案件數量來確定,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法律只對審限有相關的規定;1、如果案情複雜,則按普通程序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2、如果案情簡單,則按簡易程序審理(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