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能否兼得:
雖然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可以同時獲得,但也是有條件限制。首先要求先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在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進行工傷賠償。而並非一開始就可以同時申請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答如下:
1、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並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爲工傷。
2、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
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在認定這種情形的工傷時,刪掉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上下班途中作爲實現勞動者勞動權利和休息權利的必要途徑,對其進行和工作場所相當的保護體現了工傷保險賠償理論保護弱勢勞動者和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的原則。只要是爲了上班工作或是爲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就應當認定爲工傷。無論是遲到抑或早退也無論是否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責任。所以不會因爲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而不進行工傷認定。
關於工傷認定後的待遇問題,因交通事故賠償已經結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問題實際上是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雙重賠償的問題。這是目前法律界有爭議的話題。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後,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係和諧,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的法理基礎、法律關係有原則上的不同,法律也沒有禁止享受雙重待遇,因此,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雙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