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 無期徒刑

防衛過當 無期徒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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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如何量刑,防衛過當怎麼判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在立法上對防衛過當行爲人作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

(1)從主觀上說,防衛過當行爲人是出於正當防衛的動機。

雖然防衛過當防衛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一定的罪過,但和其他故意或過失犯罪相比,防衛過當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說,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較,防衛過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由此上述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對行爲人的防衛過當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

(1)防衛的起因。

儘管防衛都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意義卻不是完全等同的。爲保護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見義勇爲而過當,與因一瑣事爭吵一方導致另一方防衛過當的,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即對前者處罰應更輕。

(2)權益性質。

即凡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權利等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的,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對於保護輕微的權益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3)過當程度。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影響量刑的決定因素。即過當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過當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處罰。

(4)罪過形式。

不同的罪過形式,體現了防衛人對於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同心理狀態。因此,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同,其處罰亦應有所區別。即過失心理狀態下的防衛過當,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間接故意心裏狀態下的防衛過當,一般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5)社會輿論。

防衛過當容易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和諒解。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防衛過當的主觀形態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若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對於防衛過當,雖然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按照法律的規定,此時可以對防衛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