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什麼

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什麼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什麼
1、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