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配偶以前撫養費

支付配偶以前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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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長大了也要支付以前的撫養費嗎


以前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應該繼續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成年以後。 因爲作爲子女的親生父母,有對子女撫養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定的,依據《婚姻法》規定,不會因爲父母離婚或再婚而終止撫養權和撫養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至於撫養費的請求,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尚未有法律明確,爭議較大。通常認爲,子女成年後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即成年後兩年內不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則其再起訴法院索要撫養費將得不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