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投訴不予受理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不予受理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條件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爲發生在兩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爲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