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

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
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你好 ,你諮詢的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是什麼意思呢?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