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過錯賠償

出軌離婚過錯賠償
婚姻出軌過錯方要賠償嗎

老百姓常說的“出軌”,用法律術語來表達就是配偶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其表現形式大多在於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例如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嫖娼等等。但是,法律對於這些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情形,在責任認定上是有區別的。

最高院頒佈的解釋一第二條中將同居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一夜晴”等都不應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疇。

這種出軌行爲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爲: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這種“小三兒”“一夜晴”等出軌行爲對婚姻關係的和睦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徹底違背,受害一方雖不能獲得損害賠償,但透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可以給無過錯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