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就勞動合同不續簽來看,其實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簽的,當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因爲單位降低了福利待遇,從而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即使不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也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賠償的。對於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的問題,就爲大家介紹,希望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