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單位違法不續簽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爲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續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續簽勞動合同和新籤勞動合同一樣,都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以及合法的原則;續簽勞動合同有時間限制,要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的邀請,對方同意續簽的,需要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