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應承擔什麼責任
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作爲義務,能作爲而不作爲,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爲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合同應認定爲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最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爲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爲義務的行爲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在客觀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也願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另一方當事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負有積極作爲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爲義務的行爲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