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責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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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成立是否等於生效

保險合同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在由代理人展業推銷人壽保險的情況下,通常認爲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和交納首期保費,表示投保人做出要約。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單填寫的內容簽發保單,接受投保人的要約,視爲承諾。一般情況下,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保險合同由於其行業特殊性,往往對生效附條件或者期限。其所附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達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對於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但生效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達時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國法律對此時保險責任的承擔無明文規定,故對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還須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有關合同或其他書面檔案中的約定進行審查確定。本案中投保單保險期間一欄中載明:“自本公司收取保費並加蓋收銀章次日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該約定可視爲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對於收取保費並加蓋收銀章的次日零時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需要根據不同的險種來進行確定,同時保險公司的規定也各不一樣,對於健康險一類的險種生效時間就要一段等待期,當然還有指定生效日的險種,所以這就要看自己的選擇的保險情況。